2.1 任何政府机构、行业社团组织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随时提出机械行业标准立项申请,按要求填写《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》(见附件1),上报给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(以下通称为“标委会”)或中机联。中机联将收到的《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》转交给相关的标委会。 2.2 立项申请由标委会秘书处受理,经标委会审查通过后报送中机联。报送材料包括: a. 《申报项目的情况说明》(具体要求见附件2,一式两份,附电子版); b. 《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》(见附件3,一式一份,附电子版); c. 《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》(一式两份,附电子版)。 2.3 中机联对标委会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后,提出机械行业标准计划建议,报送工信部。 2.4 工信部下达机械行业标准计划后,中机联负责组织标委会实施。 2.5 机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,标准起草的牵头单位应填写《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》(见附件4,一式两份,附电子版),按立项程序申报。 2.6 机械行业标准计划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。标委会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中机联提交本专业计划执行情况报告。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中机联报告。
3 标准起草
3.1 机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一般应按立项要求,由标准起草的牵头单位组织科研、生产、用户等方面的参与单位成立标准制定工作组(以下简称“工作组”)共同起草。 3.2 机械行业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按照GB/T 1《标准化工作导则》、GB/T 20000《标准化工作指南》、GB/T 20001《标准编写规则》的规定及要求编写。 3.3 起草机械行业标准草案时,应同时编写编制说明,其内容一般包括: a. 工作简况,包括任务来源、主要工作过程、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; b. 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(如技术指标、参数、公式、性能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等)的论据,解决的主要问题,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; c. 主要试验(或验证)情况分析; d. 明确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,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,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; e. 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、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; f.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,与国际、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,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; g. 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,与现行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相关标准,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; h.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; i. 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; j.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(包括组织措施、技术措施、过渡办法、实施日期等); k. 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; l.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。 3.4 机械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,由工作组组长审核,经标委会同意并发文,将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提交给标委会委员和有关科研、生产单位及用户征求意见,并刊登在相关网站或刊物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。 3.5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。若意见重大,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。逾期未提供书面意见,按无异议论处。 3.6 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处理,并填写《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》(见附件5),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。 3.7 征求意见稿修改后,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,应再次征求意见。 3.8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机械行业标准的项目,或现行机械行业标准的修订项目,可采用快速程序(代号:FTP)。
4 标准审查
4.1 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,编制机械行业标准送审稿、送审稿编制说明,与《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》等其它附件一起,经工作组组长审阅后报标委会,由标委会组织审查。 4.2 机械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应采用会议审查方式(简称“会审”),也可采用发函审查方式(简称“函审”)。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审。 4.2.1 会审的程序和要求: a. 标委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0个工作日,将会议通知、送审稿、送审稿编制说明、《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》等材料(由工作组提供)提交给标委会全体委员; b. 会审原则上应协商一致。如需表决,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; c. 会审时必须形成审查会议纪要,并附《会议审查标准清单》(见附件6)、《参加标准审查会委员名单》(见附件7。未成立标委会,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的,提交《参加标准审查会专家名单》,见附件8)、《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》(见附件9)和《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》(见附件10),以及未到会委员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书面委托书。 d.《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》应包括第3.3中b至l项内容的审查意见,还必须说明审查的总体结论。投票通过的项目,必须说明表决分布情况。 4.2.2 函审的程序和要求: a. 函审时,标委会秘书处应将函审通知、送审稿、送审稿编制说明、《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》及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》(见附件11)等函审材料(由工作组提供),提交给标委会全体委员; b. 标委会秘书处一般应在收到工作组函审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函审工作; c. 函审时,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; d. 标委会秘书处应组织工作组对函审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,填写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》(见附件12)、《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》,并附全部函审单; e. 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、难于协调一致的,工作组应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,由标委会再次组织函审,或改为会审。 4.3 对未通过审查的送审稿,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,再次提交审查,或终止计划。
5 标准报批
5.1 经审查通过的送审稿,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做必要的修改,提出机械行业标准报批稿、报批稿编制说明,填写《标准报批签署单》(见附件13)、《行业标准申报单》(见附件14)的相关内容,连同相应的报批文件报标委会。 5.2 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标准复核人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、编写质量及有关附件进行全面复核。报批稿的复核要求主要包括: a. 应达到标准项目任务书中的预定目标和要求; b. 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 c. 符合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; d. 应与相关标准,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一致; e. 技术内容应正确无误,符合技术先进、经济合理、安全可靠的原则; f. 标准中是否涉及专利,如涉及专利,其处置说明是否清晰; g. 标准编写格式与表达方法应符合GB/T1《标准化工作导则》的有关规定; h. 标准报批文件应齐全,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。 5.3 标准复核人在《标准报批签署单》中写出复核结论并签字,经标委会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,按表1规定的报批文件份数及要求报送中机联。
7.1 机械行业标准纸质文本和PDF(便携式文档)格式电子文档,以及行业标准修改单委托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,中机联管理、监督、协调机械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。 7.2 机械行业标准发布后,应尽快出版发行,并应符合下列要求: a. 出版时,除编辑性修改外,不得改动原稿; b. 确保标准文本的印刷质量; c. 至少在标准实施前1个月发行; d. 确保标准纸质文本和PDF格式电子版二者的一致性; e. 按规定赠送出版的标准文本。 7.3 机械行业标准出版后,机械工业出版社应及时将五份纸质文本送中机联。中机联负责将纸质文本分别送工信部科技司和有关司各两份。 7.4 中机联受工信部委托对机械行业标准电子档案进行管理。
8 标准复审
8.1 机械行业标准实施后(一般不超过五年),标委会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。 8.2 复审工作由标委会负责。复审形式可采用会审或函审。 8.3 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、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。 a.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,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; b.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做较大的修改,应做为修订项目列入行业标准项目计划; c. 属于下列情况的标准应予以废止:标准适用的产品已退出市场,涉及的主要技术已被淘汰;标准内容被其他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所涵盖或替代。 8.4 机械行业标准复审后,由标委会提出《行业标准复审报告》(内容包括:复审简况、复审程序、处理意见、复审结论等),并逐项填写《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》(见附件19)和“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”(见附件20、21、22),报送中机联审核后报送工信部。报送文件见表2。 8.5 机械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由工信部批准发布。 8.6 复审结论批准发布后,中机联负责向标委会通告复审结论。 8.7 继续有效的机械行业标准再版时,需在标准编号后标注复审确认时间。